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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3-2 公司业务

项目编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适用对象 定价依据文件 服务价格 备注
32001 银团贷款 本行办理或参与境内银团贷款时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 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或本行认可的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参考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出台的公约及相关规定和市场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02 咨询顾问 银行利用自身网络、信息、人才、资金和客户群等方面的优势,根据客户经营管理与资本运营等需要,按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调查、评估、分析、咨询、策划、中介、研究、建议及策略等服务。 各类在财务管理、金融信息、投融资及兼并重组等业务范围有咨询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同业机构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根据本行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业务量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小微企业免费
32003 人民币保函 本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 有公开投标要求、有保证履约要求、有拿到预付款后保证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有保证履行合同规定付款义务要求、有保证履行保修或维修义务等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委托我行开立保函需求的金融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非融资性保函:按保函金额的1‰-5‰/季收取,最低500元/笔。 2.融资性保函:按保函金额的4‰-10‰/季收取,最低1000元/笔。 3.我行委托他行开保函,按上述标准执行。 4.我行代其他金融机构开保函,按代开保函金额的0.25‰-2.5‰/季向委托方收取。以上费率为季费率,从保函开立日起每三个月为一季,不足三个月按一季计算。 5.保函修改:如不涉及保函增加金额/延长期限的,手续费200元/笔。如涉及保函增加金额/延长期限,按增加后金额/延长后期限、原收费费率,差额计算补收手续费,补收手续费不低于200元/笔。  
32004 贷款意向书 本行向申请人出具的,供其在向国家有权机构申请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对项目建设进行贷款支持的、或由本行向银团牵头行出具的表明参与银行贷款份额的、或由本行向营销客户出具的拟予授信的意向性文件。 拟向国家有权机构申请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的客户;有银团贷款需求的客户;拟予授信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按意向贷款金额的0%-0.2%一次性收取手续费。 对小微企业免费
32005 贷款承诺 本行向申请人出具的,供其在向国家有权机构申请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对项目建设进行贷款支持的,或由本行向银团牵头行出具的表明参与银行贷款份额的,或由本行向客户出具的拟予授信的意向性或承诺性文件以及向客户提供的商票保贴服务。 拟向国家有权机构申请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的客户;有银团贷款需求的客户;拟予授信的客户;办理商票保贴业务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或按实际天数收取,具体年费率在协议中约定。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为承诺贷款金额的0%-0.5%;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其中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为承诺贷款金额的0.1%-3%,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为承诺贷款金额的0.5%-4%。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在每次为客户出具保贴函时,按保贴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出具可无条件撤销保贴函的为保贴金额的0%-0.5%;出具不可无条件撤销保贴函的为保贴金额的0.1%-3%。 对小微企业免费
32006 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 在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中,我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为客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并承诺在额度生效后,为客户备付用于透支的资金,以满足在客户结算账户存款不足时的对外支付需要。 符合本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条件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透支额度的0.1%-0.5%/年。       对小微企业免费
32007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证明   本行为对公客户出具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按照本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所获结果的书面证明。   在本行申请授信并在信贷系统中有评级记录(在授信有效期内)的客户,本行授信客户但已过有效期的客户,以及本行非授信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500元/份。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08 单位存款证明 本行为对公客户出具的其在银行各类账户账面存款余额情况的书面证明。 在本行已经开立了单位存款账户且申请开立存款证明时账户状态正常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00元/份。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09 企业资信证明 本行为对公客户出具的反应其在银行开户期间存款账户结算情况的书面证明。 在本行已经开立了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且在一年内业务开展正常的客户,或开户不足一年但业务往来正常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00元/份。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10 验资证明 为客户进行资产评估或出具验资证明。 有资产评估和验资需求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00元/笔。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11 出具询证函 为银行询证发函方提供复函。 有出具询证函需求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200元/笔。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12 交易处理手续费 银行为客户提供基于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坏账担保、融资及相关单据处理等服务。 在本行办理基于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坏账担保、融资等业务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窗体顶端 1、应收账款管理费:我行受理客户申请,提供应收账款分析管理、坏账担保、受托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业务管理费,按照应收账款转让/受托管理金额的0%-3% /年收取;若我行承担买方坏账担保但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按照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的0.4%-3% /年收取。上述收费按业务实际开展期限收取,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可一次性或分次收取。2、单据处理费:管理该业务项下的发票、货运单据、收货单据等,按照0-100元/张收取。 3、应收账款催收服务费:提供电话催收服务的,按照10-100元/次收取;提供应收账款书面催收服务的,按《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的份数按0-200元/份标准收取;提供上门催收服务的,按照催收应收账款金额的0-3%/次标准收取。上述收费根据应收账款总额、单张票据金额及数量、账期长短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利用我行在技术、渠道、信息、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搭建系统或平台为客户提供账户支付结算、清算、信息交互、产品等综合服务。 在本行办理单位大额存单转让业务的客户 在本行办理单位大额存单转让业务的客户,按照双方约定价格收取。
32013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服务费 接受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委托,为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并执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者执行协议,提供对外联络、咨询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审核、债务核对与统计、结售汇和结算等业务。 项目实施单位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国合〔2016〕50号) 按项目转贷或者执行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期限,以每次结息日的债务余额(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约定的年费率对贷款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 1、协议贷款金额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0%; 2、协议贷款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15%。  
32014 上门收(送)款 为客户提供上门收款或上门送款服务。 有上门收款或上门送款需求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参考本行提供服务时付出的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15 上门取(送)单 为客户提供上门取单或上门送单服务。 有上门取单或上门送单需求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参考本行提供服务时付出的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
32016 招投标信贷证明 本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本、外币《华夏银行招投标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在参与特定项目建设的资格预审、投标过程中有提供信贷证明书要求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一次性收取手续费。1、AA级(含)以上,按承诺金额的0.5‰-1‰收取;2、A级(含)以下,按承诺金额的1‰-2‰收取。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17 票据代理 代签银行汇票、代签银行承兑汇票。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票面金额的0-0.5‰。
32018 委托贴现 由异地持票人(即委托人)委托与其有直接交易关系的前手背书人(即代理人),向本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本行审核无误后,将贴现款项直接划付给委托人的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票面金额的0-1%。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19 委托贷款 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的借款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本行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的金融业务。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规定条件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贷款委托人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手续费率0.1%-1%;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手续费率0.05%-1%。以上手续费率均为年化手续费率,贷款期限不满一年或超出整年的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收取。 2、委托人为单位的,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委托人为个人的,单笔手续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3、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32020 票据付款保证 我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其有效授信额度内,为其承兑的或承担最终付款责任的票据承诺担保兑付,达到为票据增信的目的,提高票据的市场流通性。 有票据增信需求的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按照我行承诺担保兑付票据的票面金额收取,年费率不低于1.6%,按照实际保证天数收取。  
32021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我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在出票时一次性收取。  
我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其授信额度内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我行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风险管理费=(票面金额-保证金-本行存单)×费率。费率区间为0.05%-3%/笔;票据池或数字产品池质押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费率为0%。出票时一次性收取。 对小微企业免费
32022 金融中介服务 我行以第三方中立者的身份,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寻找客户和项目,为双方牵线搭桥,提供信息与商机,以此促进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或交易,我行据此获取报酬的居间类业务。 金融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按照我行成功撮合委托金融机构签署业务合同金额的0-3%收取或按照协议约定收取。  
32023 票据池业务 提供票据托管、票据托收、票据贴现、票据池质押融资等一揽子管家式金融服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每张商业汇票收费10-100元或按户收取不低于500元/户/年,或按协议收费  
代理进行票据查询、信息反馈等服务。 10-30元/笔
提供商业汇票虚拟票据池服务。 每个虚拟票据池签约账户收取1000-3000元/户/年
32024 募集、交易、政府要求类资金监管服务 募集资金监管服务主要指我行为满足客户办理特定业务的需要,按协议约定提供监管账户开立、募集资金收付、资金用途监督、现金流收入归集、兑息兑债资金收付、依约定告知通知、提供银行对账单、出具资金使用报告等服务(以上服务可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提供)。具体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上市公司募集等资金监管业务。 对公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募集资金监管服务年手续费率不超过监管资金最高额的2%(服务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收取) 对小微企业免费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是指华夏银行作为独立一方,与卖方、买方及第三方(如有)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监管基于商品或服务合同的交易资金,当卖方及买方履行交易合同,实现约定的条件后,华夏银行按协议约定在双方授权后,协助完成交易资金的拨付;若双方因故不能达成交易,华夏银行按协议约定退回交易资金的支付结算业务。 服务收费不超过监管资金的2%,一次性收取。
政府要求类资金监管服务主要指我行作为独立一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委托事项,与相关业务主体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特定资金实施监管。业务范围包括监管账户开立与管理、监管资金收付、指令交互及信息服务等。业务类型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 政府要求类资金监管服务费与客户协商一致、按照协议确定,年化服务费率不超过监管资金金额的2%。(服务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收取)
32025 进口信用证 开证/修改/承兑/撤销 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凭信,承诺受益人在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向本行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在一定期限或指定日期得到本行付款。依据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对已在本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客户申请对效期内的进口信用证进行撤销。本行为客户(开证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代理行信息收集与选择、询报价、代理行沟通联络等服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开证:按开证金额的1.25‰,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从进口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开证金额的0.016‰,开证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开证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开证金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开证费用。循环信用证每循环一次,收取一次开证手续费。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开证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2、修改:(1)增额修改:增额部分比照开证价格标准(1.25‰)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增额部分为在原开证金额基础上增加的金额,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2)延长效期修改:从进口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修改后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信用证修改时余额的0.016‰,开证时已按超过90天收取部分和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证修改时余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延长效期修改费用。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信用证修改时余额指包含上浮金额的余额。(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100元/笔,如由受益人承担,美元30/笔。修改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涉及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的,仅收取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且延长效期修改分别收取增额和延长效期费用,延长效期费用按增额后信用证余额计算。 3、承兑/远期付款承诺:从承兑日期开始至远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承兑/远期付款承诺金额的0.04‰/天收取,每笔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承兑/远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不再收取;如果作出承兑/远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承兑/远期付款承诺金额,则不再收取承兑/远期付款承诺费用。 4、撤销:100元/笔。 1.涉及的期间或天数计算均包含开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数指自然日天数。 2.如因客户申请需委托其他银行代开信用证,代开行收取的费用据实收取。
偿付/ 不符点费 按照付款指示,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到期款项。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存在不符点的按照信用证规定条款扣收的费用。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偿付费:美元50/笔或等值人民币。 2、不符点费:美元80/笔或等值人民币。  
退单/提单背书费 退单:向议付/寄单行退回存在不符点的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单据。提单背书:对收货人为本行的提单进行背书,以便进口商提取货物。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退单:200元/笔。 2、提单背书:300元/笔。  
32026 出口信用证 通知/转递/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 通知:本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核开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真实性后通知给客户的服务;转递:本行受他行委托将信用证转递至通知行。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对本行收到的以简电方式开立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受益人。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通知、转递:分别按200元/笔。 2、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分别按100元/笔。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审单 客户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本行,本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审核是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然后按照信用证和客户指示寄单索汇的服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交单金额的1.25‰/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转让/转让修改 转让:本行收到代理行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依照受益人的要求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的服务。转让修改:按照代理行指示,修改已转让的信用证条款。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转让:信用证条款不变:300元/笔;信用证条款改变:信用证转让后金额的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最高1000元。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转让后金额指上浮后的转让后金额。 2、转让修改:100元/笔。  
保兑/修改保兑 保兑:对他行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修改保兑:对已在本行保兑的信用证项下修改加具保兑。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保兑:按保兑金额的4‰/笔,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上浮的金额,保兑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2、修改保兑:不涉及增额修改的100元/笔。涉及增额修改的,增额部分按信用证保兑价格标准收取。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修改保兑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涉及增额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的,仅收取增额修改保兑手续费。  
撤证/电提不符点 撤证:按受益人指示、通知开证行撤销尚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证电提不符点:本行通过电报方式提示信用证项下不符点。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撤证:100元/笔。 2、电提不符点:200元/笔。  
32027 进口代收 跟单代收 本行按照托收人/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进口商提示单据,要求其付款或承兑,并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托收行。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代收金额的1‰/笔,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最高2000元。  
拒付/退单/承兑通知/偿付 拒付:按照付款人指示,发出拒绝支付或承兑代收项下款项的通知。退单:按照指示将进口代收项下单据退托收行。承兑通知:向托收行发出付款人将于指定日期支付款项的通知。偿付: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拒付:50元/笔。退单:200元/笔。 2、承兑通知:200元/笔。 3、偿付:美元50/笔或等值人民币。  
32028 出口托收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委托人将外汇金融票据、出口单据交给本行,委托本行向付款人或通过进口商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业务。 单位/ 个人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托收金额的1‰。光票:对公: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最高1000元,对私:不足20元的按20元收取、最高250元;跟单: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最高2000元。  
修改托收委托书/退票/退单 本行按照委托人指示修改托收委托书。本行对托收项下退回的票据/单据进行处理。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修改托收委托书:100元/笔;退票:100元/笔;退单:50元/笔。  
32029 跨境担保 跨境非融资性保函 应客户申请,提供跨境非融资性保函政策咨询、境内/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咨询、跨境非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文本定制及审核等服务,以出具跨境非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方式,由本行按跨境非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履行规定责任、承担相应风险的业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开立投标保函:保函金额的0.2%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开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补偿贸易保函/租赁类保函/质量维修类保函/其他非融资性保函:保函金额的0.4%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开立付款保函:保函金额的0.6%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开立海关保函:保函金额的0.8%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一年按365天计算,每个计费期的天数包括计费期的第一日,不包括最后一日。  
跨境融资性保函 应客户申请,提供跨境融资性保函政策咨询、境内/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咨询、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文本定制及审核等服务,以出具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方式,由本行按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履行规定责任、承担相应风险的业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保函金额的1-4%/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一年按365天计算,每个计费期的天数包括计费期的第一日,不包括最后一日。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  
修改/注销/通知/保函索偿 修改: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已开立的保函进行修改。注销:本行对已过有效期2个月未发生索赔的保函进行注销。通知:本行将保函开立银行开来的外汇保函通知受益人。保函索偿:本行审核、寄送受益人提交的保函项下违约索赔申请及相关文件。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保函修改:非增加金额/非延长期限的修改,手续费100元/笔;增加金额/延长期限的修改,增额部分/延期部分按开立保函费率收取手续费,最少不低于100元/笔;一笔修改申请既包括非增加金额/非延长期限的修改也包括增加金额/延长期限的修改的,按增加金额/延长期限的修改标准收费,不另行对非增加金额/非延长期限的修改收费。 2、保函注销:100元/笔。 3、通知:200元/笔。 4、保函索偿:索偿金额的1.25‰∕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提货担保 本行应客户申请,在进口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的情况下,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经本行加签的提货担保书用于提货,保证有关货运单据收到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300元/笔。  
进口保付 应进口商申请,我行对进口商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以保证人身份加具保证,保证汇票到期在付款人拒付或迟付情况下,将保证金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业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保证金额的0.1-1.5%/年,按实际保证天数收取,一年按365天计算,每个计费期的天数包括计费期的第一日,不包括最后一日。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32030 国内信用证 开证/修改/付款确认 开证:国内贸易结算中,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修改:依据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对已在本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付款确认:对本行开出的国内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单据后作出确认到期付款的承诺。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开证:按开证金额的1.5‰/笔,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从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国内信用证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开证金额的0.016‰,开证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开证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开证金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开证费用。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开证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2、修改:(1)增额修改:增额部分比照开证价格标准(1.5‰/笔)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增额部分为在原开证金额基础上增加的金额,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2)延长效期修改:从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国内信用证修改后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信用证修改时余额的0.016‰,开证时已按超过90天收取部分和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证修改时余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延长效期修改费用。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信用证修改时余额指包含上浮金额的余额。(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100元/笔。修改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涉及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的,仅收取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且延长效期修改分别收取增额和延长效期费用,延长效期费用按增额后信用证余额计算。 3、付款确认:从作出确认到期付款承诺的日期开始至远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确认付款金额的0.016‰/天收取,每笔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确认到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作出确认到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确认付款金额,则不再收取付款确认费用。   1.涉及的期间或天数计算均包含开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数指自然日天数。 2.如因客户申请需委托其他银行代开信用证,代开行收取的费用据实收取。
通知/ 修改通知 将收到的国内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受益人。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通知、修改通知:分别按每笔50元。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议付/寄单索款 议付/寄单索款: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和处理、办理议付/寄单索款。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议付/寄单索款:议付/寄单索款金额的1‰/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议付费用和寄单索款费用不重复收取。  
不符点费 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存在不符点的按照信用证规定条款进行扣收。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400元/笔。  
转让/转让修改/保兑/修改保兑 转让:本行应客户(即国内信用证第一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服务。转让修改:按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将 已转让信用证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保兑: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国内信用证加具保兑,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修改保兑:对已在本行保兑的国内信用证项下修改加具保兑。 单位客户/金融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转让:信用证条款不变:300元/笔;信用证条款改变:信用证转让后金额的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最高1000元。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转让后金额指上浮后的转让后金额。 2、转让修改:100元/笔。 3、保兑:按保兑金额8‰/笔,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或按协议约定收取。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上浮的金额,保兑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4、修改保兑:不涉及增额修改的100元/笔。涉及增额修改的,增额部分按国内信用证保兑价格标准收取。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修改保兑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涉及增额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的,仅收取增额修改保兑手续费。  
撤销/退单 撤销:应申请人申请,对效期内的国内信用证进行撤销,或按受益人指示、通知开证行撤销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内信用证的服务。退单:向议付行/交单行/保兑行退回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服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撤销:100元/笔 2、退单:100元/笔  
32031 福费廷 福费廷 客户委托我行代理其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金融机构,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买断债权。我行为客户提供业务方案制定、单据转递、渠道搭建、资金处理等服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福费廷金额的0-1%/年,按协议约定收取。 中介型福费廷适用
32032 进出口代付 进口代付/出口代付 进口代付:本行应客户申请,对客户在本行办理的进口付汇业务,由客户或本行指定代理行(即进口代付银行,简称代付行)代本行支付付汇款项,客户在约定的到期日向本行偿还融资本息,由本行向代付行偿还融资本息。出口代付:本行应出口客户申请,对出口客户向本行提交的符合出口押汇业务要求的出口单据,由本行委托代理行(即出口代付银行,简称代付行)代本行对出口客户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出口代付到期后,由开证行/进口商直接向代付行付款。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根据境内外市场资金价格、企业资信状况、本行资金成本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融资金额的3%/年。  
32033 国际保理 客户将跨境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提供基于国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保理服务。国际保理业务包括有追索权国际保理、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出口双保理等。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国际保理业务金额的0.1-2%/年,按协议约定收取。  
32034 电报/电传/快邮费 本行向通知行发送简开/全开进口信用证/开立国内信用证电报/电传;其他贸易金融业务项下本行向同城、异地、港澳台、国外银行发送电报/电传;本行寄送进出口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进口代收、出口托收、国际保理、跨境保函等业务项下单据/信函等。 单位/个人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简开进口信用证电报/电传费:80元/笔;全开进口信用证电报/电传费:250元/笔。 2、开立国内信用证(电开)电报/电传费:200元/笔。 3、其他(除上述1和2以外)贸易金融业务项下电报/电传费:同城:8元/份,异地:8元/份,港澳台地区:80元/份,国外:150元/份。 4、进出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出口托收、国际保理、跨境保函、国内信用证等业务快邮费:据实收取。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32035 贸易金融风险参与 我行作为风险参与方,按约定比例承担贸易金融业务项下风险让与方所承担的业务风险,提供询报价、交易单据和报文处理等服务。 金融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风险参与金额的0-3%/年,按协议约定收取。  
32036 贸易金融服务安排 应客户申请,通过本行代理行渠道,为客户贸易金融结算、融资需求提供专业咨询、业务方案设计、代理行信息收集与选择、询报价、代理行沟通联络等服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根据我行提供的服务及具体业务复杂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业务金额的2%。  
32037 外币实时全额支付业务(深圳分行) 客户通过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 单位/个人客户 《关于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运行的通知》(深人银发〔2002〕510号)、《关于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开通深港美元支付业务的通知》(深人银发〔2003〕291号) 同城跨行支付: 按汇款金额分段收取电子汇划费:等值人民币1万以下(含1万)5元/笔;等值人民币1万—5万(含5万)10元/笔;等值人民币5万—10万(含10万)15元/笔;等值人民币10万—100万(含100万)20元/笔;等值人民币100万以上,按万分之0.2计收,最高收取100元。深港港币/美元:按付款金额的0.1%收取等值人民币电子汇划费,最低20元,最高1000元;同时每笔收取40元港币/5美元跨境通信费。  
32038 智能缴费服务 智能缴费服务主要指华夏银行依托网络系统、机构网点和资金结算等方面的优势,围绕客户资金收缴的计费管理、缴费管理、缴后管理、自动对账及日常经营管理,通过智能缴费业务平台系统,提供包括场景化综合缴费管理、线上线下收费、账单管理、发票打印、电子商务管理、查询统计等在内的服务。(以上服务可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提供)。 对公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按照每个客户1~10万元一次性收取,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32039 投资银行监督服务 我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承担为各类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投融资行为提供资产推荐、资金匹配的角色,在协助客户完成资产交易、债权股权投融资等交易的同时提供一种或多种账户监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放款资金到账监督、用款资金限额监督、资金流向监控等,并根据服务合同收取相应费用 对公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按协议定价收取 对小微企业免费
32040 数字产品池业务 提供票据查询、票据托收、票据质押、存单查询、存单质押、银票承兑、短期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按户收取不低于500元/户/年,或按协议收费。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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