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自2026年2月6日起我行将调整部分产品服务收费项目,具体情况请见下表。如您对本次调整有任何疑问,可向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网点工作人员或致电华夏银行24小时客服热线95577进行咨询或投诉。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
2026年1月30日
3 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
3-2 公司业务
| 项目编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适用对象 | 定价依据文件 | 服务价格 | 备注 | |
| 32025 | 进口信用证 | 开证/修改/承兑/撤销 | 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凭信,承诺受益人在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向本行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在一定期限或指定日期得到本行付款。依据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对已在本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客户申请对效期内的进口信用证进行撤销。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开证:按开证金额的1.25‰,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从进口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开证金额的0.005‰,开证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开证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开证金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开证费用。循环信用证每循环一次,收取一次开证手续费。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开证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2、修改:(1)增额修改:增额部分比照开证价格标准(1.25‰)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如由受益人承担按美元30/笔)收取;增额部分为在原开证金额基础上增加的金额,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2)延长效期修改:从进口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修改后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信用证修改时余额的0.005‰,开证时已按超过90天收取部分和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证修改时余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延长效期修改费用。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信用证修改时余额指包含上浮金额的余额。延长效期修改不足100元按100元(如由受益人承担按美元30/笔)收取。(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100元/笔(如由受益人承担,美元30/笔)。修改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产生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的,仅收取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且延长效期修改分别收取增额和延长效期费用,延长效期费用按增额后信用证余额计算。 3、承兑/远期付款承诺:从承兑日期开始至远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承兑/远期付款承诺金额的0.03‰/天收取,每笔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承兑/远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不再收取;如果作出承兑/远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承兑/远期付款承诺金额,则不再收取承兑/远期付款承诺费用。 4、撤销:100元/笔。 | 1.涉及的期间或天数计算均包含开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数指自然日天数。 2.如因客户申请需委托其他银行代开信用证,代开行收取的费用据实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