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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关于国内信用证调整部分服务收费价格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30

尊敬的客户:

  自2026年4月30日起我行将调整部分产品服务收费项目,具体情况请见下表。如您对本次调整有任何疑问,可向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网点工作人员或致电华夏银行24小时客服热线95577进行咨询或投诉。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

  2026年1月30日

  3  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

  3-2 公司业务

项目编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适用对象 定价依据文件 服务价格 备注
32030 国内信用证 开证/修改/付款确认 开证:国内贸易结算中,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修改:依据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对已在本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付款确认:对本行开出的国内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单据后作出确认到期付款的承诺。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1、开证:按开证金额的1.5‰-1%/笔,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从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国内信用证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开证金额的0.016‰,开证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开证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开证金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开证费用。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开证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2、修改:(1)增额修改:增额部分比照开证价格标准(1.5‰-1%/笔)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增额部分为在原开证金额基础上增加的金额,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2)延长效期修改:从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国内信用证修改后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信用证修改时余额的0.016‰,开证时已按超过90天收取部分和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证修改时余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延长效期修改费用。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信用证修改时余额指包含上浮金额的余额。(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100元/笔。修改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涉及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的,仅收取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且延长效期修改分别收取增额和延长效期费用,延长效期费用按增额后信用证余额计算。 3、付款确认:从作出确认到期付款承诺的日期开始至远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确认付款金额的0.005‰-0.016‰/天收取,每笔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确认到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作出确认到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确认付款金额,则不再收取付款确认费用。 1.涉及的期间或天数计算均包含开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数指自然日天数。 2.如因客户申请需委托其他银行代开信用证,代开行收取的费用据实收取。
议付/寄单索款 议付/寄单索款: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和处理、办理议付/寄单索款。 单位客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议付/寄单索款:议付/寄单索款金额的1‰-2‰/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议付费用和寄单索款费用不重复收取。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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