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国际业务
项目 编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适用对象 |
定价依据文件 |
服务价格 |
备注 | |
34001 |
进口信用证 |
开证/修改/承兑/撤销/假远期付款 |
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凭信,承诺受益人在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向本行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在一定期限或指定日期得到本行付款。依据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对已在本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客户申请对效期内的进口信用进行撤销。根据假远期信用证条款,由代理行即期支付款项。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开证:开证金额的1.25‰,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效期三个月以上每月增收开证金额的0.5‰,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循环信用证每循环一次,收取一次开证手续费。 2、增额修改:增额部分比照开证价格标准(1.25‰)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其他修改:100元/笔;如由受益人承担,美元50/笔。 3、承兑:承兑金额的1.25‰/月,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按实际天数收取,已收取保证金部分,不再收取。 4、撤销:100元/笔。 5、假远期付款:根据境内外市场资金价格、企业资信状况、本行资金成本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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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 不符点费 |
按照付款指示,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到期款项。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存在不符点的按照信用证规定条款扣收的费用。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美元80/笔或等值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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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单/提单背书费 |
退单:向议付/寄单行退回存在不符点的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单据。提单背书:对收货人为本行的提单进行背书,以便进口商提取货物。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退单:200元/笔。 2、提单背书:30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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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单处理 |
收到进口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行/议付行/保兑行交来的单据后,提供单据处理、审核及咨询的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60美元/笔或等值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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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2 |
出口信用证 |
通知/转递/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 |
通知:本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核国外开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真实性后通知给客户的服务;转递:本行受他行委托将信用证转递至通知行。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对本行收到的以简电方式开立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受益人。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通知/转递:200元/笔。 2、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100元/笔。 |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
审单/议付 |
客户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本行,本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审核是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然后按照信用证和客户指示寄单索汇的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交单金额的1.25‰/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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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转让修改/转让撤销 |
转让:本行收到代理行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依照受益人的要求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的服务。转让修改:按照代理行指示,修改已转让的信用证条款。转让撤销:按照代理行或受益人指示,撤销已转让的信用证。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转让:信用证条款不变:300元/笔;信用证条款改变:信用证转让后金额的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最高1000元。 2、转让修改:100元/笔。 3、转让撤销:10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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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 |
对他行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提供IFC(国际金融公司)担保融资。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保兑金额的2‰∕季,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按实际保兑天数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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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证/注销/无偿交单/电提不符点 |
撤证:按受益人指示、通知开证行撤销尚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证注销:对超过有效期30天的信用证进行注销。无偿交单:本行指示开证行/保兑行将单据无偿交给申请人。电提不符点:本行通过电报方式提示信用证项下不符点。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撤证/注销:100元/笔。 2、无偿交单/电提不符点:20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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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3 |
进口代收 |
光票/跟单 |
本行按照托收人/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进口商提示外汇金融票据或单据,要求其付款或承兑,并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托收行。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代收金额的1‰∕笔。光票:不足50元按50元收取,最高1000元;跟单: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最高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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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退单/无偿交单/承兑通知/偿付 |
拒付:按照付款人指示,发出拒绝支付或承兑代收项下款项的通知。退单:按照指示将进口代收项下单据退托收行。无偿交单:按照托收行指示、直接将单据交给付款人。承兑通知:向托收行发出付款人将于指定日期支付款项的通知。偿付: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拒付:50元/笔。退单:200元/笔。 2、无偿交单/承兑通知:200元/笔。 3、偿付:美元80/笔或等值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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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4 |
出口托收 |
光票/跟单 |
委托人将外汇金融票据、出口单据交给本行,委托本行向付款人或通过进口商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业务。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托收金额的1‰。光票: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最高1000元;跟单: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最高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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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托收委托书/退票/退单 |
本行按照委托人指示修改托收委托书。本行对托收项下退回的票据/单据进行处理。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修改托收委托书:100元/笔;退票:100元/笔;退单:5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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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5 |
外汇汇款 |
汇入汇款 |
本行根据境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委托,将外汇资金解付给国内收款人。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如将外汇资金转汇收款人他行账户:5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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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汇款 |
本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将外汇资金汇给收款人。根据客户申请本行对汇出款进行加急处理。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按汇款金额(折人民币)的1‰;优先付款除按汇出汇款手续费标准计收外,在代理行收费基础上每笔加收80元加急手续费。 2、下限:对公:50元,对私:20元;上限:对公:1000元,对私:200元。 |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 ||
多币种汇款/美元/欧元全额到账 |
提供除美元、欧元、英镑、港币、日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瑞典克朗之外其他外币款项的汇出。美元/欧元全额到账:锁定中间行扣费成本(不包括收款行扣费),保证汇出款项全额到达收款行。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多币种汇款:汇款金额(折人民币)的1‰,另加收50元/笔手续费。美元/欧元全额到账:汇款金额(折人民币)的1‰∕笔,另加收美元25/笔或欧元30/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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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通知/查询/修改/退汇/止付 |
对汇入/汇出款的进程进行电子邮件通知。汇入/汇出款项查询、修改汇款指示、退回汇入款项、通知汇出款项止付。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电子邮件通知:10元/份。查询/修改/退汇/止付:100元/笔,汇入款查询手续费从解付/退回款项中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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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6 |
对外担保 |
跨境保函 |
应申请人要求,提供跨境保函政策咨询、境内/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咨询、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文本定制及审核等服务,以出具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方式,由本行按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履行规定责任、承担相应风险的业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开立投标保函:保函金额的0.2%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开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补偿贸易保函/租赁类保函/质量维修类保函/其他非融资性保函:保函金额的0.4%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开立付款保函:保函金额的0.6%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开立海关保函:保函金额的0.8%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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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承诺服务 |
在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或物权担保融资项下,向申请人提供跨境担保项目审核、法律审核及咨询、政策咨询、文本审核和修改、协调第三方提供风险缓释工具和境内外询报价等综合服务,并按照跨境担保承诺约定履行规定责任的业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不超过担保金额的6%/年(其中开立融资性保函不低于保函金额的1%/年),按实际天数收取,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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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注销/通知/保函索偿 |
修改: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已开立的保函进行修改。注销:本行对已过有效期2个月未发生索赔的保函进行注销。通知:本行将保函开立银行开来的外汇保函通知受益人。保函索偿:本行审核、寄送受益人提交的保函项下违约索赔申请及相关文件。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修改/注销:100元/笔。 2、通知:200元/笔。 3、保函索偿:索偿金额的1.25‰∕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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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担保 |
本行应客户申请,在进口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的情况下,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经本行加签的提货担保书用于提货,保证有关货运单据收到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30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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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付 |
应进口商申请,我行对进口商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以保证人身份加具保证,保证汇票到期在付款人拒付或迟付情况下,将保证金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业务。如进口商承担汇票贴现利息,我行可对汇票本息加具保证,并代客户联系汇票贴现行、协商贴现价格。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保证金额的1.25‰/月/笔。如由我行代为联系国外卖方贴现行并协商贴现价格,根据境内外市场资金价格、企业资信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另行收取有关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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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7 |
国内信用证 |
开证/修改/付款确认 |
开证:国内贸易结算中,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修改:依据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对已在本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付款确认:对本行开出的国内信用证发出付款确认书。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开证:开证金额的1.5‰∕笔,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效期三个月以上每月增收开证金额的0.5‰,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 2、修改:增额:增额部分比照开证价格标准(1.5‰/笔)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不另收取修改手续费;其他修改:100元/笔。 3、付款确认:确认付款金额的0.5‰/月,每笔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收取保证金部分不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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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修改通知 |
将收到的国内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受益人。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50元/笔。 |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 ||
议付/寄单索款/来单处理 |
议付/寄单索款: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和处理、办理议付/寄单索款。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议付/寄单索款:议付/寄单索款金额的1‰/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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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单处理: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行/议付行/保兑行交来的单据后,提供的单据处理、审核及咨询的服务。 |
2、来单处理:360元/笔 | ||||||
不符点费 |
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存在不符点的按照信用证规定条款进行扣收。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40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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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方代付 |
买方代付:本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申请,于国内信用证付款到期日通过代付行代为支付信用证款项,申请人于代付到期日向本行付款、由本行向代付行付款的短期融资。卖方代付:本行根据受益人申请,在受益人发货后将国内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提交本行办理委托收款,在开证行确认付款后,本行委托代付行对受益人先行付款并对受益人保留追索权的短期融资,开证行到期向本行付款后,本行向代付行付款。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根据境内外市场资金价格、企业资信状况、本行资金成本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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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转让修改/转让撤销/保兑 |
转让:本行应客户(即国内信用证第一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服务。转让修改:按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将 已转让信用证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转让撤销:按照客户或银行的指示,撤销已转让的信用证。保兑:对于开证行指定我行为保兑行的情况,我行依据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和我行可承担风险的情况对国内信用证加具保兑。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转让:信用证条款不变:300元/笔;信用证条款改变:信用证转让后金额的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最高1000元。 2、转让修改:100元/笔。 3、转让撤销:100元/笔。 4、保兑:保兑金额的2‰/季,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按实际保兑天数收取。 | |||
撤销/退单/无偿放单 |
撤销:应申请人申请,对效期内的国内信用证进行撤销,或按受益人指示、通知开证行撤销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内信用证的服务。退单:向议付行/交单行/保兑行退回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服务。无偿放单:根据受益人指示,指示开证行/保兑行将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无偿交给申请人的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撤销:100元/笔 2、退单:200元/笔 3、无偿放单:200元/笔 | |||
34008 |
福费廷 |
福费廷/二级市场福费廷 |
福费廷:本行应客户的申请,由本行或与本行合作的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或服务交易而产生的未到期债权,该债权需由金融机构承兑/承诺付款/保付/担保。二级市场福费廷:我行从卖出机构无追索权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福费廷项下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或在到期前转售,提供单据处理及审核、债权管理及催收、金融机构额度及转售渠道安排等综合服务。 |
单位客户/金融机构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福费廷:根据承付行、保付行、担保行资信状况、本行资金成本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二级市场福费廷:不超过交易金额的4%/年,按实际业务天数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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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9 |
同业代付 |
金融机构贸易融资委托付款 |
本行根据境内外金融机构或系统内分行的委托,在其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于约定付款日代其先行付款,由其在约定还款日归还本行代付款项的短期融资。 |
金融机构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委托付款业务金额的0.5-2%/年,按照实际天数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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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付/出口代付 |
进口代付:本行应客户申请,对客户在本行办理的进口付汇业务,由客户或本行指定代理行(即进口代付银行,简称代付行)代本行支付付汇款项,客户在约定的到期日向本行偿还融资本息,由本行向代付行偿还融资本息。出口代付:本行应出口客户申请,对出口客户向本行提交的符合出口押汇业务要求的出口单据,由本行委托代理行(即出口代付银行,简称代付行)代本行对出口客户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出口代付到期后,由开证行/进口商直接向代付行付款。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根据境内外市场资金价格、企业资信状况、本行资金成本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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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0 |
应收应付账款管理 |
跨境及国内信用证项下交易中所提供的应收应付账款分户账管理、债权管理、交易单据处理、风险缓释管理、催收、到账处理等综合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不超过业务金额的4%/年(其中保理类业务不低于业务金额的0.1%),按实际天数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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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1 |
电报/电传/快邮费 |
本行向同城、异地、港澳台、国外银行发送电报/电传;本行向代理行发送简开/全开信用证电报/电传;本行寄送信用证、托收等业务项下单据/信函等。 |
单位/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电报/电传费:同城:8元/笔,异地:8元/笔,港澳台地区:80元/笔,国外:150元/笔。 2、简开信用证:80元/笔;全开信用证:250元/笔。快邮费:据实收取。 3、开立国内信用证:电开为200元/笔;信开快邮费(每笔据实收取);修改国内信用证:电开为80元/笔;信开快邮费(每笔据实收取)。4、国内证议付/委托收款快邮费(每笔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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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2 |
支票挂失/退票 |
本行应客户申请对外币支票进行挂失处理。本行应客户申请对外币支票进行退票处理。 |
单位/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支票挂失:50元/张;退票:5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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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3 |
代核印押/代加押 |
本行应他行申请核查印押或编加印押。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代核印押:100元/笔;代加押:30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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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4 |
外币携带证 |
本行应客户申请开立外币携带证。 |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20元/份。 |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 |
34015 |
债券质押担保外汇融资 |
本行应客户的申请,向外汇融资行(他行)提供本行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由外汇融资行向客户发放融资的服务。 |
公司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按照担保金额的0.1%-1.6%/年标准进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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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6 |
贸易融资风险参与 |
本行接受客户申请并受让其进出口业务项下权益,提供风险参与安排、参与行邀请、询报价、交易单据处理、债权管理及催收等综合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不超过风险参与金额的3%,按照实际参与天数与客户协议收取,每笔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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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7 |
渠道使用 |
应客户申请,在金融机构为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通过本行与金融机构的渠道合作,为客户提供的结算、融资业务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根据金融机构对我行授信额度核定情况、境内外市场资金价格、企业资信状况、本行资金成本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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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8 |
个人外汇现汇资金跨行划拨业务(宁波分行) |
客户办理个人外汇现汇资金跨行划拨业务。 |
个人客户 |
《关于同城电子交换系统业务收费标准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
手续费:20元/笔(或等值外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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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9 |
外币实时全额支付业务(深圳分行) |
客户通过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 |
单位/个人客户 |
《关于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运行的通知》(深人银发〔2002〕510号)、《关于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开通深港美元支付业务的通知》(深人银发〔2003〕291号) |
同城跨行支付: 按汇款金额分段收取电子汇划费:等值人民币1万以下(含1万)5元/笔;等值人民币1万—5万(含5万)10元/笔;等值人民币5万—10万(含10万)15元/笔;等值人民币10万—100万(含100万)20元/笔;等值人民币100万以上,按万分之0.2计收,最高收取100元。深港港币/美元:按付款金额的0.1%收取等值人民币电子汇划费,最低20元,最高1000元;同时每笔收取40元港币/5美元跨境通信费。 |
注:以上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含跨境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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