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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类

个人履约保函

  产品定义:

  个人消费履约保函业务是指在个人客户以本行开具的定期存单、本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等作质押的前提下,本行以出具保函的形式,为客户(申请人)消费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向消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一种履约信用担保业务。

  产品特点:

  增进信用,促进交易。利用银行信用为客户提供担保,支持其消费活动,促进交易正常进行。

  适用对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能提供真实消费合同或协议的自然人。

  币种和期限:

  币种为人民币。保函有效期由协议约定。

  产品价格:

  本行对外出具保函,每笔按保函金额的0.2‰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最低不少于10元。

  服务渠道:

  本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履约保函业务咨询、申请、办理等服务,电话银行提供咨询等服务,网上银行提供咨询等服务。

  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消费合同或协议原件;个人定期存单原件或凭证式国债原件;本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申请人向本行提出业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和审批。本行经办人员填写业务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签订协议。保函申请经审批同意,本行与申请人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落实反担保。

  4、开立保函。本行按协议约定收取相应手续费后,向申请人开具保函。

  5、保函到期履约完成,办理保函的终止和注销手续。

  注意事项与风险:

  1、保函有效期内,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合同发生变更而需要修改或换开保函的,由被保证人与受益人共同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审批通过后方可修改;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可要求终止保函,但须书面通知本行;保函期限届满,本行的担保责任解除。

  2、用于本业务项下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名下、由本行开具的个人存单,他行开具的个人存单不得用作质物。用于本业务项下质押的凭证式国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名下1999年以后(含1999年)由本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他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不得用作质物。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