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银理财宁欣日日薪固定收益类日开理财82号(最短持有28天)产品说明书

(202601版/适用于最短持有期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一、重要说明

1、《宁银理财宁欣日日薪固定收益类日开理财82号(最短持有28天)产品说明书》(下称“本说明书”或《理财产品说明书》)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文件具体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下同)、《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若本说明书与上述其他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说明书为准。

2、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产品管理人”)代理投资者进行理财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并严格遵照本说明书所载的内容进行操作。

3、产品管理人对本说明书具有解释权。

4、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二、产品要素

产品代码

ZGN2560082

全国银行业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Z7002125000488

凭此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宁银理财宁欣日日薪固定收益类日开理财82号(最短持有28天)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募集方式

公募

产品评级

PR2

在产品存续期间,当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产品管理人可能对产品风险评级进行调整,具体以届时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本评级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目标投资者

风险评级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其中,

A份额(销售代码:ZGN2560082A)面向宁波银行渠道客户、广州银行渠道客户;

B份额(销售代码:ZGN2560082B)面向宁银理财直销渠道预约客户、泉州银行渠道客户、福建海峡银行渠道客户、常熟农商银行渠道客户、江南农商银行渠道客户、江阴农商银行渠道客户、苏州银行渠道客户、武汉农商银行渠道客户、红塔银行渠道客户、贵阳银行渠道客户、交通银行渠道客户、广州农商银行渠道客户、中山农商银行渠道客户;

D份额(销售代码:ZGN2560082D)面向宁波银行新客户、宁波银行客户新增资金、潜力私钻个人客户、宁波银行钻石卡(月日均资产达到300万)及以上个人客户、宁银理财渠道客户、台州银行渠道客户、广州银行渠道新开户客户、广东华兴银行渠道客户、桂林银行渠道客户;

E份额(销售代码:ZGN2560082E)面向部分非宁波银行渠道客户、张家港农商银行渠道客户、苏州银行对公客户、渤海银行渠道客户、兴业银行渠道客户、南粤银行渠道客户、宁夏银行渠道客户、宁波银行机构客户、吉林银行渠道客户、莱商银行渠道客户;

G份额(销售代码:ZGN2560082G)面向宁银理财直销渠道特邀客户、光大银行渠道客户、浦发银行机构客户、华夏银行渠道客户;

P份额(销售代码:ZGN2560082P)面向部分非宁波银行渠道客户、浦发银行渠道客户;

可购客群以销售机构认定为准。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业绩比较基准

A份额:7天通知存款利率x0.8+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x0.2;

B份额:7天通知存款利率x0.8+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x0.2;

D份额:7天通知存款利率x0.8+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x0.2+10BP;

E份额:7天通知存款利率x0.8+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x0.2;

G份额:7天通知存款利率x0.8+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x0.2;

P份额:7天通知存款利率x0.8+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x0.2;

 

其中,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代码为:CBA00113.CS,7天通知存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本金的保证和收益的承诺,仅供投资者参考。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基于产品性质和过往经验,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得到的年化收益。本产品杠杆率不超过【140%】,计划将80%-10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0%-20%的资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0%-5%的资金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范围详见“三、产品投资管理”部分),参照市场利率水平和投资资产的市场表现,扣除各项费用,经综合测算后设定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将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措施,并适时运用骑乘策略、杠杆策略和票息策略等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收益增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健的投资回报。

业绩比较基准可用于确定产品管理人是否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业绩比较基准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需要调整时,产品管理人将至少于调整日之前3个工作日通过机构官方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渠道公布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

产品募集期

2025/12/10-2025/12/15

在本产品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产品募集结束日,调整前将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产品成立日

2025/12/16

1、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届时产品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2、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最低成立规模,或遇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或产品管理人认为会影响产品成立的其他因素时,产品管理人可以宣布产品不成立,该情形下投资者认购资金将于产品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解冻或返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在途期间投资者投资本金不计息。

产品到期日

2050年12月31日

产品成立日至产品到期日期间为产品存续期。详见本说明书第七部分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最短持有期限

单个投资者于产品募集期的认购份额自产品成立日(含)起,最短持有期限为28个自然日;

单个投资者于产品存续期内的单笔申购份额自该份额确认日(含)起,最短持有期限为28个自然日;

单笔份额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后,可由投资者按规则申请赎回。具体赎回规则见后文四、产品交易相关规则。

产品开放日/申购开放日

自2025年12月17日(含)起的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为产品开放日,投资者可按规则提交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交易规则见后文四、产品交易相关规则。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暂停或调整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关安排请以届时提前公告为准。

认购、申购、赎回及撤单时间

产品募集期第一日8:30至最后一日17:30,投资者可以提交或撤销认购申请;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按规则提交申购和赎回申请(仅可赎回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本产品份额)。针对投资者在工作日0:00-16:00之间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可以在提出申请的当日16:00前进行撤销;针对投资者在其余时段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可以在提出申请的下一工作日16:00前进行撤销,具体是否可撤销以销售机构展示为准。具体交易规则见后文四、产品交易相关规则。(具体交易时间以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产品最低成立规模

产品规模上限

产品募集期规模上限为10亿元

若募集期产品认购金额达到产品规模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有权停止产品的认购交易,对于超出产品规模上限的部分,产品管理人有权不进行确认。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调整产品存续期间的规模上限,具体以产品销售机构显示为准。

首次购买起点金额

A、B、D、E、G、P份额:0.01元起售;

(销售机构可以不低于上述标准设置起购金额,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时以该销售机构最终要求为准)

追加购买金额

A、B、D、E、G、P份额:追加金额以0.01元起,追加购买金额中不足0.01元的部分,产品管理人有权不确认

(销售机构可以不低于上述标准设置追加购买金额,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时以该销售机构最终要求为准)

最低赎回起点份额

0.01份(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

追加赎回份额

0.01份(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

单日单户申赎限额

1、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单个开放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为A份额:5000万元、B份额:6500万元、D份额:1亿元、E份额:1亿元、G份额:1亿元P份额:1亿元;若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对本产品的申购金额达到上限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申购;

2、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单个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上限为A、B、D、E、G份额:无上限;P份额:1亿份;若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对本产品的赎回份额达到上限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赎回。

单户限额

1、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有金额上限为A份额:5000万元、B份额:6500万元、D份额:1亿元、E份额:1亿元、G份额:1亿元P份额:1亿元;若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有金额达到上限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认(申)购;若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有金额达到上限以后仍有认(申)购需求的,可咨询本产品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方式咨询其客服热线,产品管理人将审慎分析评估其认(申)购申请,当继续接受其认(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产品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认(申)购。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总份额的50%(含)时,产品管理人将暂停接受其认(申)购申请。

2、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的最低持有金额为A、B、D、E、G、P份额:0.01元,若投资者持有不足该金额时,产品管理人可对投资者持有的产品剩余金额进行强制赎回。

销售区域

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管理机构/产品管理人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

后续新增投资合作机构时,管理人将对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进行充分评价,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产品费用及税收规定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为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其中,

1、销售服务费:【A份额】年化费率【0.30%】、【B份额】年化费率【0.30%】、【D份额】年化费率【0.30%】、【E份额】年化费率【0.30%】、【G份额】年化费率【0.30%】、【P份额】年化费率【0.30%】;

2、固定管理费:【A份额】年化费率【0.50%】、【B份额】年化费率【0.50%】、【D份额】年化费率【0.40%】、【E份额】年化费率【0.50%】、【G份额】年化费率【0.50%】、【P份额】年化费率【0.50%】;

3、托管费年化费率【0.01%】;

详见本说明书第六部分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

其他

1、在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产品前述产品要素,调整前将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产品成立日和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本产品说明书中的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4、其他:无

 

三、产品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一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回购、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等;二是权益类资产,本产品权益类资产仅投资于优先股;三是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本产品仅投资以套期保值或风险对冲为目的的衍生品工具,且投资范围不超过5%。以及通过其他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的前述资产。

当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出现较大比例规模变化等情况,导致投资比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下述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产品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具体投向如下:

投资资产

计划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

80%-100%

权益类资产

0%-2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0%-5%

1、本产品可以通过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正回购进行融资。本产品的杠杆率不超过140%。

2、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投资比例将按上述计划配置比例合理浮动,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发生调整情况,将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上述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进行上述调整时,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将事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二)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1、产品拟投资资产类型以本说明书第三(一)条载明为准。

投资于上述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政策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的风险。

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造成产品所投资产价格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商品及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等。

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相关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等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上述部分市场或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导致理财产品存在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对于有明确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如果您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此外,针对开放式产品,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开放期内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提前终止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产品存续规模低于产品最低成立规模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影响产品运作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公告中披露。(具体信息及相关规则见七、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详见产品风险揭示书。

2、综合考虑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等)等因素,本产品评级为PR2风险(本评级为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四、产品交易相关规则

(一)认购和申购相关规则

1、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对本产品进行认购、追加、撤单,销售机构有权在投资者指定账户中对相应资金进行冻结或通过相关支付渠道(如有)划转,具体以销售机构实际处理为准,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成立日对募集期的认购及追加申请进行确认和划款募集期内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认购款项计付利息,销售机构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产品募集期单位净值为1元,募集期认购价格采用募集期单位净值。

2、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对本产品进行申购、追加、撤单,销售机构有权在投资者指定账户中对相应资金进行冻结或通过相关支付渠道(如有)划转,具体以销售机构实际处理为准,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受理日对上述申购及追加申请进行处理,投资者实际申购、追加申购金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投资者的申购、追加申购金额将于申购确认日内划款。产品申购交易时间规则如下:

申购发起时间

申购受理日

申购确认日

每个工作日0:00-16:00

发起当日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每个工作日16:00-24:00

发起日下一工作日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非工作日0:00-24:00

发起日下一工作日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具体申购确认时间以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申购、追加的价格采用申购受理日的产品净值。

3、产品采用金额认(申)购规则,即认(申)购以金额确定投资者对应的产品份额。

4、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或追加认(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机构无法接受投资者认(申)购或追加认(申)购申请;

(2)继续接受认(申)购申请可能对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本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无

(二)赎回相关规则

1、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对满足最短持有期限要求的本产品份额进行赎回,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受理日对上述赎回申请进行处理,在赎回确认日对上述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份额为准,投资者的赎回金额将于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

赎回交易时间规则如下表所示:

赎回发起时间

赎回受理日

赎回确认日

每个工作日0:00-16:00

发起当日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每个工作日16:00-24:00

发起日下一工作日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非工作日0:00-24:00

发起日下一工作日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具体赎回确认时间以销售机构展示为准,在途期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赎回价格采用赎回受理日的产品净值。

2、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根据认(申)购交易记录逐笔列出,投资者可选择相应的份额进行赎回,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该理财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具体以销售机构实际展示或处理为准。

3、产品采用份额赎回规则,即赎回以份额确定投资者对应的产品金额。

4、产品到期日时,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份额将在产品到期日全部自动赎回,赎回价格采用到期时的产品净值。

5、产品存续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机构无法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

(2)产品所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

(3)触发巨额赎回情形(详见本节第五部分);

(4)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无

(三)产品净值公布方式

1、产品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单位净值为扣除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单位产品净值。

本产品成立后,每个产品开放日披露前一工作日的净值信息,每个产品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该产品开放日的产品净值、申购和赎回价格。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2、其他:若产品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遇非工作日,则产品开放日的相关净值信息在开放日申赎交易确认当日日终前披露

(四)投资者持有份额及金额计算规则

1、计算规则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申购确认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计算得出的金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或采取截位规则,计算得出的份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具体以产品管理人实际确认为准。

2、计算示例

情景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100,000.00元人民币,购买价格为1元/份,则投资者认购确认份额为:

认购确认份额=100,000.00÷1=100,000.00(份)

情景2:假设投资者于产品存续期申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100,000.00元人民币,购买价格为1.2元/份,则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为:

申购确认份额=100,000.00÷1.2=83,333.33(份)

情景3:假设投资者某日赎回持有份额100,000.00份,赎回价格为1.0243元/份,若赎回确认金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则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确认金额为:

赎回确认金额=100,000.00×1.0243=102,430.00(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巨额赎回

1、在单个产品开放日,产品累计净赎回份额(累计赎回份额-累计申购份额)超过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日终份额的10%时,触发巨额赎回。

2、产品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当时的投资运作情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措施。在运用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措施后,产品管理人将在巨额赎回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1)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在申请确认日按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执行正常赎回程序。

(2)部分赎回:产品管理人在申请确认日确认受理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有权拒绝受理其余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对于当期确认受理的总赎回申请份额,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请确认日按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期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受理该单个投资者当期的赎回份额。针对当日未确认受理的赎回申请份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予以撤销,未选择撤销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可以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处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具体以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3)暂停赎回: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产品的赎回申请;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收取短期赎回费: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可能会导致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其他情形下,产品管理人可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者收取短期赎回费,并将上述短期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产品管理人将在收取短期赎回费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相关投资者披露短期赎回费率、费用计算方式、收费方式等信息。

3、其他:无

(六)分红规则

1、本产品存续期间不分红。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对本产品的分红规则进行调整,如有相应调整,公司将于调整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七)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产品发生大额认(申)购或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产品估值的公平性,并于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产品遭遇大额认(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具体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执行。

 

五、产品资产估值原则及方法

(一)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估值原则

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金融资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且持有到期。

(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现金管理类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可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可能会出现被计量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产品管理人将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产品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产品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产品管理人将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若采取上述处理方式,产品管理人将于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估值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持有的所有资产。

(四)资产估值方法

1、权益类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类证券

理财产品直接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以交易为目的的,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原则上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等客观原因,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存款类资产

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存放同业、大额存单等。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4、非上市基金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根据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上市证券投资基金

理财产品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净值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6、净值型资管产品

净值型资管产品包括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资管产品份额净值估值,净值频率以管理人发布为准。

7、衍生品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若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当采用第三方估值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或中债)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可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其余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

9、其他

各类资产具体估值方法的确认,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

10、若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资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国家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12、以上估值方法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仅为条款完备性而列举,不代表本产品实际投向该类型资产。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以说明书“三、产品投资管理(一)投资范围”载明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

当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的,当本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或当本产品存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导致无法准确估值的其它情形的,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

(一)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销售服务费:本产品销售服务费按当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的0.30%(适用于A、B、D、E、G、P份额)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E×销售服务费率(年化)÷365
F为每一自然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估值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2、固定管理费:本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当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的0.50%(适用于A、B、E、G、P份额)/0.40%(适用于D份额)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Y×固定管理费率(年化)÷365

H为每一自然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Y为估值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3、浮动管理费:无

 

4、托管费:本产品托管费按当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B×托管费率(年化)÷365

T为每一自然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B为估值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5、手续费:

6、其他费用:无

7、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从产品中列支。

8、上述费用将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收款方。

9、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上述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二)产品收益计算示例

以下示例均为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具体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相关规则详见本说明书第四部分产品交易相关规则,费用计算以展示不同情境下费用计算过程为目的,具体产品费率以本说明书第六部分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和相关公告为准,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示例1: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浮动管理费的提取基准】。

假设投资者本金为10000元,申购受理日产品的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均为1.00元/份,则投资者持有份额为10000份,投资者持有满产品最短持有期后依照说明书约定提交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假设提交赎回申请时投资者持有该产品300天),赎回受理日产品的累计净值为1.05元/份,单位净值为1.05元/份,则投资者所赎回份额的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为(1.05元/份-1.00元/份)/300*365=6.08%,假设当期浮动管理费的提取基准为4%,浮费提取比例为30%,则产品管理人提取的浮动管理费为:(6.08%-4%)*30%*10000份*300/365=51.37元,若赎回确认金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则投资者赎回份额的兑付金额为:10000份×1.05元/份-51.37元=10448.63元,投资者理财收益448.63元。

 

示例2: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为正,但未达到【当期浮动管理费的提取基准】。

假设投资者本金为10000元,申购受理日产品的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均为1.00元/份,则投资者持有份额为10000份,投资者持有满产品最短持有期后依照说明书约定提交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假设提交赎回申请时投资者持有该产品300天),赎回受理日产品的累计净值为1.01元/份,单位净值为1.01元/份,则投资者所赎回份额的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为(1.01元/份-1.00元/份)/300*365=1.22%,假设当期浮动管理费的提取基准为4%,1.22% < 4%,则产品管理人不提取浮动管理费。若赎回确认金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则投资者赎回份额的兑付金额为:10000份×1.01元/份=10100.00元,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元。

 

示例3: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为负,投资发生亏损。

假设投资者本金为10000元,申购受理日产品的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均为1.00元/份,则投资者持有份额为10000份,投资者持有满产品最短持有期后依照说明书约定提交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假设提交赎回申请时投资者持有该产品300天),赎回受理日产品的累计净值为0.99元/份,单位净值为0.99元/份,则投资者所赎回份额的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为(0.99元/份-1.00元/份)/300*365=-1.22%,假设当期浮动管理费的提取基准为4%,-1.22% < 4%,则产品管理人不提取浮动管理费。若赎回确认金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则投资者赎回份额的兑付金额为:10000份×0.99元/份=9900.00元,投资者理财亏损10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10,000.00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三)税收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本产品财产中扣除。

2、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费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算及缴纳方式。

 

七、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1、正常兑付

投资者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日,投资者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投资者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将于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2、提前终止

本产品单一份额如遇存续规模大幅下降、存续份额低于1000万等情况,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影响份额运作需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况,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对该份额进行终止,不晚于终止日当日以投资者可接收的方式对终止运作的份额持有人下发终止告知函,并在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投资者可接收的方式对终止运作的份额持有人下发终止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终止公告中披露,前述份额终止情形不影响本文件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产品存续规模低于产品最低成立规模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影响产品运作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公告中披露。

3、其他情况

如果发生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流动性紧张、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持有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八、托管机构和销售机构

(一)托管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74

官方网站:www.nbcb.com.cn

托管机构主要职责:

1、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2、为本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产品管理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负责本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6、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核对本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

7、监督本产品投资运作;

8、办理与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将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10、对本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1、每季度向产品管理人出具本产品的托管业务报告;

12、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74

官方网站:www.nbcb.com.cn

2、机构名称: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400-099-5574

官方网站:www.wmbnb.com

3、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28

官方网站:www.spdb.com.cn

4、机构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6067

官方网站:www.suzhoubank.com

5、机构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61

官方网站:www.cib.com.cn

6、机构名称: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66-96629

官方网站:www.lsbankchina.com

7、机构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59

官方网站:www.bankcomm.com

8、机构名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6020

官方网站:www.csrcbank.com

9、机构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091

官方网站:www.ghbank.com.cn

10、机构名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512-96065

官方网站:www.zrcbank.com

11、机构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519-96005

官方网站:www.jnbank.com.cn

12、机构名称: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6078

官方网站:www.jybank.com.cn

13、机构名称: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6-96299

官方网站:www.guilinbank.com.cn

14、机构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877-96522

官方网站:www.ynhtbank.com

15、机构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939999

官方网站:www.fjhxbank.com

16、机构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41

官方网站:www.cbhb.com.cn

17、机构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官方网站:www.qzccbank.com

18、机构名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367

官方网站:www.whrcbank.com

19、机构名称: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096558

官方网站:www.bankofnx.com.cn

20、机构名称: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961818

官方网站:www.gdnybank.com

21、机构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95

官方网站:www.cebbank.com

22、机构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11-96033

官方网站:www.bankgy.cn

23、机构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3-96699

官方网站:www.gzcb.com.cn

24、机构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313

官方网站:www.grcbank.com

25、机构名称: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8-96666

官方网站:www.jlbank.com.cn

26、机构名称: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371

官方网站:www.tzbank.com

27、机构名称: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20-96138

官方网站:www.zsebank.com

28、机构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77

官方网站:www.hxb.com.cn

销售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规定,办理本产品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销售机构的职责;

2、应保证在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过程中占有、控制的理财产品资产或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与销售机构自身资产相互独立,分别建账,分别管理;

3、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4、对普通投资者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持续跟进,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5、向投资者提供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及时向投资者告知申赎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6、充分了解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信息,收集、核验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

7、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归集、划转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通过投资者指定账户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收付,并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制作、留存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9、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要求,及时、充分披露本产品的相关信息;

1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年限;

12、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九、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产品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产品管理人将于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通过宁银理财官网(www.wmbnb.com)、宁银理财直销app、宁银理财相关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披露以下产品信息: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以及对以上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发行公告,包括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3、定期报告,包括本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4、到期公告,包括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性信息披露;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8、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通过上述方式及频率进行信息披露,视为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产品管理人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特别提示

1、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的过往业绩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实际情况为准。

2、投资者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3、产品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4、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其他:无

 

十二、其他

1、除产品管理人同意外,本产品不允许投资者办理提前赎回。

2、其他:无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并签字(机构投资者需盖章),如通过线上渠道购买,认(申)购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并确认下述内容:

声明:本人/本机构充分阅读本说明书及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全面、准确地理解本产品,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自然人签署适用)

投资者签字____________

 

(机构投资者签署适用)

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有效印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