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理财-悦享天添6号】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YXTT06】
【产品登记编码:Z7001025000216】
特别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客户)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认(申)购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资金本金和理财收益,如出现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市场价格下跌、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收益或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将出现理财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甚至全部损失)的情形,并存在被中银理财提前终止的可能,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三、主要风险列示: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赎回款项支付延迟风险、投资标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九、风险揭示”部分)。 四、中银理财郑重提示:投资者在认(申)购本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和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银理财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情况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为准。 五、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接与中银理财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代销机构或中银理财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六、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银理财负责解释。 七、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主动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关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银理财内部评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
风险级别 | 2、中低风险产品 | 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较低,且有一定净值波动率的产品。 |
投资者类型 | 经产品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具体以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准。 |
理财产品名称 | 中银理财-悦享天添6号 |
理财产品销售名称 | 中银理财-悦享天添6号G |
理财产品代码 | YXTT06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 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Z7001025000216】 投资者可根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理财”)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以及与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投资目标 | 在合理控制组合久期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将在中短期限债券、债券回购、资金拆借等资产间合理配置,在承担一定水平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投资收益。 |
投资策略 | 本理财产品根据市场环境、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动态调整债券投资组合,核心在于平衡收益与风险:通过挖掘相对价值较高的中短期限债券,努力提升票息收益,力争把组合久期控制在合理水平;同时重点分析债券发行条款、公司资本结构及盈利增长趋势等因素,努力实现理财产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 本理财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的销售机构、理财产品起点金额、投资者类别等因素设置不同产品份额,每类产品份额设置单独的份额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购买的产品份额类别。 目前设置的份额类别为: G份额产品(份额代码【YXTT06G】)华夏银行渠道客户专属,本份额仅面向个人投资者。 |
募集规模上限 | 人民币【3000】亿元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本理财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
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 | 本产品G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1.55%-2.05%】(年化),生效日期:2025年9月5日(如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将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披露,请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及时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取最新业绩比较基准情况)。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仓位30%-50%,利率债仓位0%-10%,信用债仓位50%-70%,组合杠杆率11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中债同业存单总财富指数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 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公布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 |
交易时间 | 本产品认购交易时间为【09:00-17:00】; 本产品G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为【08:30-15:30(不含)】;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时间,具体以销售机构营业场所及电子渠道公布的交易时间为准,产品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
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 A份额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递增。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三、认购”部分。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1元 |
认购期 | 【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4】日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5】年【2】月【25】日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若产品提前终止,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
开放日 | 产品成立日(不含)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产品开放日。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部分。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产品成立日及开放日。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十、理财产品估值”部分。 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份额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能小于1元。产品份额净值信息依照“十一、信息披露”第(一)条第5款约定进行披露。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不含)后,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于申请当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确认。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部分。 |
申购及赎回起点金额/份额 | G份额初次申购起点金额为【0.01】元人民币,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递增;已持有理财份额的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赎回份额为【0.01】份或【0.01】份的整数倍。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部分。 |
资金来源限制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
巨额赎回限制 | 本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的第(八)部分“巨额赎回限制”。 |
赎回款项到账日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内到账。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七、申购和赎回”的第(八)部分“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
理财产品费用 | 固定管理费:【0.20】%(年化) 销售服务费:G份额【0.20】%(年化); 托管费:【0.025】%(年化) 认购费:【0.00】% 申购费:【0.00】% 赎回费:【0.00】% 超额业绩报酬: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费;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4、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各销售机构或各类份额(如有)的销售服务费或有不同。 |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 | 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可进行收益分配,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将相应调减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调减后的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在符合有关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不定期分配收益。详见“六、理财产品收益分配”。 |
提前终止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八、提前终止”部分。 |
工作日释义 | 指除周六日、公休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外的其他日,即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定交易日。 |
理财产品税款 |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境内外货币市场工具,含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含逆回购)、资金拆借等;
2.境内外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
3.境内外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外国借款人在我国市场发行的债券、结构性票据等;
4.境内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债券、优先股等;
5.境内外公开发行的以固定收益资产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计划;
6.境内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
7.外汇即期,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的汇率远期、汇率掉期、国债期货、利率掉期、信用衍生工具等。
1.产品管理人全部公募产品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或该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2.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7.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8.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9.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5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本理财产品根据市场环境、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动态调整债券投资组合,核心在于平衡收益与风险:通过挖掘相对价值较高的中短期限债券,努力提升票息收益,力争把组合久期控制在合理水平;同时重点分析债券发行条款、公司资本结构及盈利增长趋势等因素,努力实现理财产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理财产品将主要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分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进行债券投资管理,力争达到提高收益和保持流动性的投资目标。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对债券类资产进行选择配置,同时也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选择配置。
分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投资者行为、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债券供求关系等进行分类资产配置。可选择配置的品种范围有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短期融资券等。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定组合剩余期限,努力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力争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努力获取稳定收益,锁定风险,力争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理财产品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调整
理财产品将组合久期控制在中短水平,重点挖掘中短期限债券,同时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而动态预调微调久期水平。
(2)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理财产品组合中、短期债券的搭配。理财产品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理财产品不同类属间的资产配置策略。理财产品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理财产品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发行的信用类债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或企业信用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4) 在满足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理财产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保障理财产品的稳定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理财产品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理财产品重点关注的对象: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理财产品将开展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力争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的套利价值。
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与产品相关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主要职责为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间:【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4】日。
(二)认购交易时间:认购期首日09:00至认购期末日17:00,,具体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实际受理时间为准。
(三)认购期内,实际收到的认购申请金额累计达到募集规模上限后,产品管理人有权自下一工作日起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当发生上述情形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停止接受认购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对于收到的有效认购申请,产品管理人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分别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资金将在认购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或解除冻结。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四)认购方式:本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渠道及网点,并进行公告。
(五)A份额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递增。
(六)认购费用:本理财产品无认购费。
(七)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八)认购程序: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获得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受理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有权实时扣划投资者资金账户相应认购金额,或先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相应认购金额并在认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产品成立日统一扣划。
(九)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于销售机构扣划认购资金当日销售渠道受理时间截止时点前撤销认购申请,该时点后不得撤销。如销售机构先冻结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可于认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销售渠道受理时间截止时点前撤销认购申请,该时点后不得撤销。
(十)认购期利息:如销售机构实时扣划投资者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确认当日(含)至认购期最后一日(不含)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将折算成产品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如销售机构先冻结投资者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扣划前,认购资金按销售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具体以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认购程序为准。
(十一)认购资金来源限制: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十二)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A份额的金额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金额超过上限的认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视情况接受或拒绝。
(十三)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认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总份额50%。
(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本理财产品成立,该日为产品成立日。因不可抗力、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如有)或其他因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成立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成立本理财产品。
(二)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渠道退还已扣划的投资者认购资金及其在申请成功确认当日(含)至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之日(不含)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如有),或解除对相关资金的冻结,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之日至资金到账日间不计利息,双方权利义务在前述款项退还或解除冻结之日终止。
(一)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0.20%】(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1=E×【0.20%】÷365
F1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则E为成立日当日的产品份额。)
产品固定管理费自成立日(含)开始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管理人可不定期调整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如产品管理人调整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将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二)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G份额【0.20%】(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本产品G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2=E×【0.20%】÷365
F2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则E为成立日当日的产品份额。)
产品销售服务费自成立日(含)开始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可不定期调整产品销售服务费率。如调整产品销售服务费率,将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各销售机构或各类份额(如有)的销售服务费或有不同。
(三)理财产品托管费:【0.025%】(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3=E×【0.025%】÷365
F3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则E为成立日当日的产品份额。)
产品托管费自成立日(含)开始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托管人。
(四)理财产品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本理财产品无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五)其他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的税费: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费;2、产品成立后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4、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上述税费(如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一)收益分配的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2.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只有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不定期分配收益。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布:收益分配方案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理财产品托管人核实后,在分配前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分配的收益将在投资收益分配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账户,投资收益分配日至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一)开放日
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不含)后,每个工作日均为产品开放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内进行份额的申购赎回。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减少开放日的,以产品管理人具体公告为准。
(二)代销机构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本产品G份额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北京时间08:30-15:30(不含)。柜台营业时间以销售机构各网点公告为准。因理财产品管理情况和市场突发事件导致对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有重大影响,产品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三)挂单时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可在挂单时间内(工作日的北京时间00:00-08:30、15:30-24:00及非工作日的0:00-24:00),通过销售机构指定渠道进行挂单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挂单交易申请的受理时间为该次挂单交易申请的下一受理时间,投资者在进行挂单申购交易时,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申购资金。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交易结束后的理财份额净值进行计算;
2.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理财产品的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在产品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认购、申购日期在先的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日期在后的产品份额后赎回;
4.本理财产品可于开放日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内办理理财产品的申购及赎回;
5.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申请当日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内撤销,在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以外不得撤销;
6.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G份额初次申购起点金额为【0.01】元人民币,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递增;已持有理财份额的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赎回份额为0.01份或0.01份的整数倍。
2.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总份额50%。
3.在不触动巨额赎回限制的前提下,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申请赎回的赎回份额为0.01份或0.01份的整数倍,投资者赎回理财份额将导致其持有的剩余理财份额低于或等于0.01份时,应一次性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理财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剩余理财份额低于或等于0.01份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为投资者办理强制性赎回。
4.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G份额的金额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金额超过上限的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视情况接受或拒绝,但投资者已持有的产品份额不受影响。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理财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不含)后,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申请当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T+1)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申请确认日后(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或冻结方式,具体以产品销售机构的实际处理方式为准。
① 如采取全额缴款方式,销售机构将在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的当日扣划申购款项,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投资者申购款项退还至销售机构。
② 如采取冻结方式,销售机构将在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的当日冻结申购款项,若申购成功,申购款项在申购确认日扣收;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解冻已冻结的申购款项。
(2)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T+1)内向销售机构支付赎回款项(即按照第(七)条第2款计算的净赎回金额),期间不计利息。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客户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限制规则确定,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第(八)条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与示例
1.申购份额的计算:本理财产品的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T日)交易结束后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理财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T日)交易结束后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理财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理财份额净值在申购、赎回日后第一个工作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进行公告。
4.本理财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之后舍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产品财产所有。产品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产品应收的申购产品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5.【投资者收益与风险计算示例】
(1)假如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100万份,单位成本1元人民币。投资者赎回50万份,赎回份额净值为0.966500,则投资者赎回金额为:
投资者赎回金额=500,000×0.966500=483,250.00元
此时投资者损失16,750元,此50万份理财产品赎回时的投资收益率为-3.35%。
(2)假如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100万份,单位成本1元人民币,提前终止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0.981000,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
投资者应得资金=1,000,000×0.981000=981,000.00元
此时投资者损失19,000元,投资收益率为-1.90%。
(3)假如投资者在2016年8月4日以500,000元人民币申购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1.020000元,则投资者申购份额为:500,000/1.02=490,196.08份
① 假设投资者于2016年8月31日全部赎回持有份额,若此时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25000元,
则投资者赎回总额为:490,196.08×1.025000=502,450.98元
此时投资者收益为2,450.98元,投资收益率为0.49%。
② 假定投资者于2016年12月16日全部赎回持有份额,若此时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35000元,
则投资者赎回总额为:490,196.08×1.035000=507,352.94元
此时投资者收益为7,352.94元,投资收益率为1.47%。
上述收益与风险计算示例仅为说明文件,所用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并不作为产品承诺收益或损失的保证。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投资情形为所投资的国债、信用债、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出现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或发行人违约等极端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全部损失。
(八)巨额赎回限制
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2.当产品出现巨额赎回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实际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
全额赎回: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延期赎回: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终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办理的赎回申请,按单个客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办理的赎回部分,根据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的选择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办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不享有优先确认权且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上述情形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根据本条约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产品申购金额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或超过上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导致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
4.连续2个以上工作日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
5.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该理财产品总份额【10%】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且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开放日内,当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其中,第5项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仅针对触发该情形的份额持有人。
(十一)本理财产品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投资收益。如本理财产品发生因交易对手、投资标的等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收益等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支付或分次支付,出现极端情况时,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全部损失。产品管理人将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一)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8.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将理财产品资产变现,并在变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现后资金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分配,划入销售机构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不计息。
(四)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依照“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的约定计算和支付。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低风险产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理财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价值可能下跌,导致理财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密切跟踪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其他证券市场走势,在各类资产间灵活配置,设定单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降低市场风险。同时限制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严格按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二)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或者所投资的各类债券和其他债权发生信用违约、托管人破产,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甚至致使理财产品本金受到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对所投资的各类债权类资产的风险承担主体的财务状况、行业背景以及公司治理等进行密切跟踪及分析,并根据内部投资评级的要求,严格控制风险暴露;另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本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对持仓证券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使未来现金流尽可能地均匀分布,保留适当的现金和高流动性资产比例,同时增加剩余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比例。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宣传、分析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关注资金市场变化,提前判断流动性变化并且采取应对措施,力争理财产品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运行。
1.认(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规则详见《产品说明书》“三、认购”和“七、申购和赎回”部分。
2.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境内公开发行的债券型投资基金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产品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外,本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产品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及其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对认(申)购、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分为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
(1)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
当接受认(申)购申请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或超过上限,或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申)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认(申)购、暂停认(申)购等措施,保护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约定。若实施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无法正常提交认(申)购申请,已经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接受。
(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本理财产品触发巨额赎回限制时,产品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部分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措施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无法按时全额获得确认,投资者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并将额外承担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关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
③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形详见《产品说明书》关于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3)如本理财产品采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或对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进行调整,将在正式实施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或更新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四)操作风险:产品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受技能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导致本金遭受损失和理财收益处于较低水平甚至为零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所导致的风险。
(七)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八)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不可抗力、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如有)或其他因素导致产品管理人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产品发生本《产品说明书》“八、提前终止”部分规定的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实现收益目标及不能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十)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主动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主动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赎回款项支付延迟风险:如因本产品项下对应的金融资产延期或无法变现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赎回款项支付延迟,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十二)投资标的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风险
(1)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2)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利率可能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3)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将增大产品投资总量,放大投资组合风险。资金借入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越高,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2.债券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利率水平会影响本产品所投资的债券价格,如利率水平上升将导致本产品投资的债券价格下跌,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即使债券市场平均利率水平保持稳定,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等级、不同种类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也可能导致本产品投资的债券的市场价格下跌,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2)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可能由于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等变化发生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被兼并收购等状况,可能导致债券的市场价格下跌甚至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如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3.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通过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含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时,可能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因为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未尽职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4.境外投资特别风险
本产品可能投资于境外市场,涉及的境外投资特别风险主要包括: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将会将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2)汇率风险
本产品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可能投资于非计价货币报价的资产,如果资产报价货币兑产品计价货币汇率下降,则以产品计价货币计价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将会下降,本产品管理人将使用衍生工具管理上述汇率波动的风险,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外汇敞口无法事先准确预测。
(3)税务风险
本产品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或该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该国或该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产品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十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代理本理财产品买卖投资标的物时,交易对手可能为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秉承公允市价交易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且保留交易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理财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
(一)估值原则
1.匹配性原则。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一致性原则。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
3.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4.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工具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二)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产品成立日及开放日。产品净值信息依照“十一、信息披露”第(一)条第5款约定进行披露。
本产品每个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用于计算当日受理的申购申请份额和赎回申请份额。
暂停估值的情形: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3.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估值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所投资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债券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协商确定;
(2)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协商确定。
(3)在境外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协商确定。
2. 金融衍生品
(1)对于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及金融衍生产品按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2)对于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3. 基金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场内基金(如ETF\定开\封闭\LOF\货基)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或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2)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场外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进行估值;
(3)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 优先股采用估值技术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其公允价值。
5. 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所公布/披露的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净值进行估值。结构性票据按照发行人公布/披露的结构性票据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6. 存款、债券逆回购及同业拆借等货币市场工具,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式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管理人公布的最新约定进行估值。
1.发行公告:在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2.定期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到期公告:在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4.重大事项公告:在产品重大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产品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
(1)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3)其他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5.净值披露
(1)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份额净值,该份额净值扣除当期应付未付的理财费用,但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如有)。
(2)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3)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6.临时报告:以下事项,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进行临时报告:
(1)如理财产品管理人转换产品运作方式;产品认购期延长;变更投资收益分配事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具体收费项目、条件、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如本理财产品变更投资比例范围,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变更生效前进行公告;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理财产品管理人还应事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3)如理财产品提前成立,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于提前成立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如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如理财产品变更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金信托变更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6)如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进行收益分配,将至少于产品分配前【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如产品成立后调整相关要素,将事先公告。
7.如本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前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8.其他信息披露: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说明书约定进行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1.在【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公告上述信息;
2.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网站或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投资者应及时、主动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渠道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主动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托管人基本信息: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二)托管人职责: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销售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二)销售机构职责:
1.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非机构投资者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2.做好投资者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充分了解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信息,收集、核验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对非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完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流程并履行投资者签字确认程序。
4.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归集、划转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通过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收付,并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制作、留存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6.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7.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20年。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一)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依据上述分类标准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
(二)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三)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基础资产交易项下与其他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四)如果发生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上述各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五)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产品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按照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费用名目)、条件、方式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投资者如不同意修改后的《产品说明书》,可在产品管理人公告的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全部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在相关调整生效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或办理《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相关调整。
(六)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规范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咨询或投诉请致电服务热线:中银理财服务热线(95566-8)、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7)。如服务热线发生调整,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