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5000398
招银理财招睿增鑫180天持有期6号增强型固收类理财计划
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667438)
重要须知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理财托管账户/理财计划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收益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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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3 | 中等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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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2 | 中低风险 | |||||
P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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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1 | 低风险 | |||||
| 风险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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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级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银理财招睿增鑫180天持有期6号增强型固收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667438)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5000398,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本产品类型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在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仍可能发生亏损乃至全部损失。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本金及理财收益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
发行对象 | D份额(销售代码667438D):非招商银行投资者 ZS份额(销售代码667438ZS):非招商银行投资者 ZX份额(销售代码667438ZX):非招商银行投资者 |
发行规模 | D份额:发行规模上限50亿元。 ZS份额:发行规模上限50亿元。 ZX份额:发行规模上限50亿元。 产品总发行规模下限5000万元,上限150亿元。 若产品发行规模不达下限,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力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以增强产品收益,根据产品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积累的安全垫情况,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遴选适合的资产和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产品投资不低于80%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0%-20%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为例,考虑期限收益、资本利得收益、产品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D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85%-3.45%(年化)。 ZS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95%-3.55%(年化)。 ZX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95%-3.55%(年化)。 (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最新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
认购起点 | D份额:认购起点为0.01元;超出认购起点部分,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 ZS份额:认购起点为100万元;超出认购起点部分,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 ZX份额:认购起点为100万元;超出认购起点部分,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申购起点 | D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 ZS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 ZX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 D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D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ZS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ZS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ZX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ZX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D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5000万元和D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ZS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5000万元和ZS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ZX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5000万元和ZX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
认购期 | 2025年05月16日09:00到2025年05月21日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25年05月22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5年05月22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 | 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为30年,预计到期日为2055年05月22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可能终止。 |
理财计划终止日 | 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 |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或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个交易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估值日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2个交易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估值。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开放日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当天的净值进行确认。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尽管存在前述约定,投资者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最短持有期的理财计划份额。 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巨额赎回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
其他费用
D份额:本理财计划D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ZS份额:本理财计划ZS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ZX份额:本理财计划ZX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D份额、ZS份额、ZX份额: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D份额、ZS份额、ZX份额: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D份额、ZS份额、ZX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 |
认购、申购及赎回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 本《产品说明书》之 “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
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
(一) 投资目标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力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以增强产品收益,根据产品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积累的安全垫情况,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遴选适合的资产和配置比例,力争在控制产品收益波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直接或通过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含QDII/RQDII/QDLP)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如债券借贷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资产分类有另行规定的,管理人将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并将以“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告知。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可能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三) 投资比例
各投资品种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80% |
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合计 | 介于0%-20% |
其中:高波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比例) | 介于0%-5% |
备注:“高波动性资产”特指涉及股票类、商品类、衍生品类(不含底层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衍生品类)、权益类及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或存在汇率敞口,且不包括有下述条款或安排的资产:
(1)回购或其他增信条款;
(2)优先劣后等结构化安排的优先级(包括优先股);
(3)采取措施免于市场风险暴露的对冲、期权保护等中性策略或其他风险对冲策略(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看跌期权保护的总收益互换策略等)。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上限计算高波动性资产投资比例,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穿透原则计算底层资产的高波动性资产投资比例。量化中性等风险对冲策略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权益净敞口(权益类多头头寸价值减去权益类空头头寸价值)比例上限计算高波动性资产投资比例。
具体规则由管理人结合市场情况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和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四) 投资策略
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利率波动与趋势、利率期限结构、信用风险与利差变化等方面,并结合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特征等因素,在符合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选择胜率更优的标的资产进行配置。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投资组合在债券、股票、基金、现金、衍生工具等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根据风险收益预算的要求控制风险,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通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类债券策略等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产品将在严格控制配置比例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通过配置一定比例的优先股或其他各类股票策略工具等,力争在控制产品收益波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稳健增值。
(4)基金投资策略
综合考虑基金管理人(含资产管理人)旗下基金综合表现、基金经理过往业绩、基金费率等情况,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分析、股票市场分析等,进行基金投资。
(5)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产品配置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对冲市场风险和追踪价格趋势为主要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本产品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
(五) 投资限制
针对上述第1及第2项,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针对上述第6项,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针对上述第7项,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受上述第1及第2项限制。
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境内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为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如有)/赎回(如有)、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机构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58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77 | |
其他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理财计划认购
D份额、ZS份额、ZX份额: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D份额、ZS份额、ZX份额无需支付认购费。
本理财计划D份额、ZS份额、ZX份额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
认购费:本理财计划D份额、ZS份额、ZX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和应支付的认购费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认购费=1,000,000×0%=0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当理财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或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管理人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于开放日按照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或对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理财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 (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示例:如果最新理财计划在赎回开放日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总存续份额为20亿份,在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大于2亿份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请,管理人也有权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不低于2亿份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如次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继续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还有权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必须在申购、赎回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人民币资金形式的申购款项,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确认。投资者应在申购、赎回期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或在销售服务机构开通网上银行申购、赎回后,在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具体申购、赎回份额确认的时间安排如下:
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 申购/赎回确认方式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T-1日17:00(含)-T日17:00(不含) (T日为交易日、T-1日为T日前1个交易日) | 管理人将视为T日申请申购/赎回,管理人将在T日后2个交易日内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请于T日17:00(不含)前可以撤销。 | T日后2个交易日内 |
T日00:00(含)-24:00(不含) (T日为非交易日) | 管理人将视为T日后第1个交易日申请申购/赎回,管理人将在T日后3个交易日内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请于T日后第1个交易日17:00(不含)前可以撤销。 | T日后3个交易日内 |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进行投资者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赎回期申请赎回部分或全部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如有,下同)于开放日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资金的支付参考《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处理。
本理财计划D份额、ZS份额、ZX份额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理财计划拟申购份额的份额净值
申购费:本理财计划D份额、ZS份额、ZX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的份额净值为1.02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申购费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250=975,609.76份
申购费=1,000,000×0%=0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D份额、ZS份额、ZX份额而言: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总赎回份额×开放日理财计划对应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理财计划,理财计划净值为1.0250: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100000×1.0250=102,500元人民币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
3) 投资者申购超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4)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
5)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 当理财计划规模过大,使得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理财计划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
8)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理财计划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等需要暂停申购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 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4)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的情形。
6) 发生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情形。
7)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将当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理财计划估值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个交易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如估值日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在估值日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从规定。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指1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财产-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负债(含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该类份额份额数
(一) 估值方法
1.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境外外币债券估值,在境外OTC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如:彭博)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对于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具有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的其他合约(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对于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依据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6.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1)按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外部管理人和其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份额净值或扣除暂估浮动管理费/业绩报酬后的参考份额净值或虚拟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债券回购及存款等存出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9.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10.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价格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11.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如有),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如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12.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3.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5.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6.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7.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
(二) 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6.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理财计划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按本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以及由于理财计划估值所采用的数据来源出现错误,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错误,如因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等,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2)因估值差错方估值错误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3)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1)每一理财计划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需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3)原则上,管理人在理财计划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超过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通过信息披露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某类份额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终止日某类份额的总份额)×[理财计划某类份额的总财产-理财计划某类份额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某类份额应承担的税费(如有)]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本身特定条款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变现,则届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的处置情况,对于理财产品项下可变现资产进行首次清算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能变现资产在变现后再向投资者进行延期清算分配。投资者可得资金为理财计划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理财计划延期
本理财计划的预计到期日为2055年05月22日,逢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理财计划到期日:
1. 预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理财计划财产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 预计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3. 理财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 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 法律规定的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计划延期的,将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客户如不同意延期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延期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理财计划终止与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或被监管机构要求终止的;
C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计划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
E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10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5000万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C 因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债务工具提前到期等情况;
D 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等提前终止;
E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如理财计划终止,除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第C款及第D款之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4. 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清算。
理财计划费用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15%÷365
D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D份额净资产×0.25%÷365
ZS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ZS份额净资产×0.15%÷365
ZX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ZX份额净资产×0.15%÷365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2%÷365
招银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对于招银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保密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向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相关文件或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理财计划税费
信息披露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网站(www.cmbchinawm.com)、管理人授权的招商银行的一网通(www.cmbchina.com)及/或其他销售服务机构网站、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均作为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理财产品管理人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如管理人决定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机制、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招银理财将在理财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本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计划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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