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您安全使用华夏银行电子银行服务,保护账户资金安全,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一、认清官方服务渠道,防止上当受骗。华夏银行网站地址为www.hxb.com.cn,客户服务电话为95577,微信银行服务号为hxwxgzzh,微信订阅号为hxbwfw。使用华夏银行电子银行产品时,请您从以上渠道查看、登录、交易、下载和发起,不打开、不点击、不相信非华夏银行官方服务渠道发送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址链接、短信、彩信、微信、邮件等)。当您接到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等技术仿冒95577打来的电话或发送的短信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按照该电话或短信中的提示进行后续操作,应立即拨打95577咨询确认。

二、谨慎预留手机号,确保账户资金安全。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或其他任何需要预留手机号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手机号码必须为自己使用并实际控制,不要预留其他任何人的手机号码,防止上当受骗。不要轻信陌生人以国家机关、优惠办理贷款、办理大额信用卡等名义,诱骗您将您的账务短信通知签约为他人的手机号码,更不要将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接受资金审查或在账户中存储所谓的保证金,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出的“快捷支付”等方式将您的资金盗用。如您预留的手机号码丢失、更换、转让、注销或者被他人借用、盗用,应及时取消或变更预留手机号码。

三、不向陌生账户转账,转账前要核实确认。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电话、邮件、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人员、电信人员、老同学、老朋友或其他人员,以事情紧急、亲属或自己受伤、牵涉重大案件等理由,诱骗您向陌生账户转账。请您一定要保持警惕,转账前要通过其他方式证实对方的真实身份,确认知晓资金用途,收款方姓名、账号、金额等也要反复确认,防止上当受骗。

四、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泄露。请您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华夏卡卡号、存折账号、网银客户号、登录密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网上支付密码、CVN2、证件号码、预留手机号码、华夏盾等敏感信息或工具,防止其丢失或泄露;不要在非华夏银行官方服务渠道输入您的个人隐私信息,警惕网络钓鱼诈骗风险;不要将华夏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发送给您的短信内容透露给任何人,防止资金损失。

五、防范木马病毒风险,及时安装更新防护软件。请您保持良好的电脑、手机、PAD等使用习惯、从我行官方渠道下载安装相关软件,及时安装并更新反病毒软件和操作系统安全补丁,及时查杀木马病毒,不访问来路不明的网站,不点击可疑邮件的网址链接,不扫描可疑的二维码。

六、上当受骗要及时报警,争取最大可能挽回损失。如您由于一时疏忽大意,被不法分子盗取了您银行账户的资金,请您要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可拨打我行客服电话95577协助您查询。如果您的资金被不法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渠道被盗取,请您及时联系第三方支付机构查询、核实、冻结、追踪资金去向,可以申请赔付的要申请赔付,最大限度挽回您的损失。

甲方:客户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网络、电话、手机及其他电子服务设备,为甲方提供金融交易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95577)、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短信平台等渠道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理财、电子支付等多项服务。
(二)“个人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华夏银行个人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华夏盾”。
(三)“移动银行硬件安全介质”是指移动银行用于保障交易安全的专用硬件设备。
(四)(四)“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甲方使用华夏卡号、信用卡号、客户号、存折账号、CVN2、交易密码、个人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发出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交易要求的电子数据信息。
(五)“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是乙方利用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结合乙方业务需要,为甲方提供的短信金融服务业务,包括电子银行系统发出的短信验证码、账务短信通知等服务。其中,“短信验证码”是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发出关键金融交易指令时,乙方产生并通过短信发送到甲方签约手机上的信息,是甲方进行电子银行关键金融交易时使用的身份验证手段。“账务短信通知”是指甲方的银行账户资金发生变化时,乙方发出的短信提醒。
(六)“电子支付业务”(也称华夏E商宝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终端等相关技术,以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或特约商户发来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其办理账户之间资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包括网上支付、协议支付、快捷支付、受托代扣、电话支付等功能。
(七)“网上个人银行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技术,为个人客户提供汇款、账务查询、电子支付、理财业务、外汇业务、贵金属业务、基金业务、第三方存管业务、外汇卡业务、信用卡业务、个人自助服务、网上贷款等服务的网上银行业务。网上个人银行分为证书版和签约版。证书版通过使用登录密码、数字证书等手段进行身份验证;签约版通过使用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手段进行身份验证。
(八)“移动微银行业务”是指乙方基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微信公众平台,通过乙方注册的公众服务号(微信号hxwxgzzh)与甲方微信号间的微信消息互动、WEB页面跳转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智能互动金融服务。
(九)“电子账户”指甲方通过互联网自助申请,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的,仅供甲方通过乙方的直销银行办理金融业务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十)“绑定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指定的关联电子账户的手机号码。绑定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等;乙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绑定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十一)直销银行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享受金融服务的业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手机、PAD及微信和乙方后续指定的其他渠道。直销银行不包括乙方指定渠道外的其他渠道。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将有权根据申请的项目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对乙方相关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77”、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hxb.com.cn)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三)甲方账户来往账交易结果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甲方可通过电子银行、特约商户等渠道签约电子支付业务,通过特约商户网站等渠道发起支付交易,通过电子银行等渠道查询交易结果。
(四)因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合同的,甲方可申请终止相应服务和本合同。
二、义务
(一)甲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开通、变更、注销等手续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华夏卡号/账号等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章确认。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乙方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甲方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取得他人的同意,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身份真实性的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对于已经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甲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表(含在线申请)及乙方届时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及业务规定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在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已经提前阅读并承诺遵守。
(三)甲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时,应拥有乙方华夏借记卡、信用卡或活期账号。如甲方拟通过柜台申请开通电子银行网上基金、网上贵金属、网上第三方存管、网上外汇买卖、网上个人理财等业务,还应另行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并与乙方签订相关业务协议。
(四)甲方申请开通乙方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必须指定接收、发送短信的签约手机号码及手机号码持有人,该手机号码应为甲方本人使用并实际控制,以防范资金风险。甲方确认同意该手机号码与甲方申请电子银行签约业务、卡号/账号关联,且甲方应确保手机号码能够正确接收、发送短信。
(五)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验证手段是乙方验证甲方交易身份的凭据,甲方应防止其丢失或泄露;所有使用下述身份验证手段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身份验证手段包括:甲方的华夏卡号,信用卡号,交易密码,网上支付密码,查询密码,客户号,存折账号,CVN2,登录密码,身份证号,电子账户绑定账号,个人数字证书/移动银行硬件安全介质及其密码,移动银行密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转账验证码、预约码等关键信息的手机号码等。 华夏盾等安全认证工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确认同意,甲方与乙方合作的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签约的,乙方以甲方“华夏卡卡号、证件号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的手机号码”等信息作为验证甲方身份的方式,并按照商户的指令将资金从甲方华夏卡中转出。
(七)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执行通过安全验证程序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后,甲方提出变更或撤销交易指令的要求,乙方不予受理。 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甲方不得以其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八)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hxb.com.cn),而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95577,而不应拨打任何其他电话;办理移动银行业务应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银行专用客户端软件,而不应通过其他途径或链接登录,客户端软件应从华夏银行官方网站或指定网站下载;办理移动微银行业务应关注微信认证通过的乙方公众服务号(微信号hxwxgzzh);办理电子账户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hxb.com.cn)或通过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户端软件,,而不应通过邮件、其他链接或其他途径登录,客户端软件应从华夏银行官方网站或指定网站下载。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对签约手机号码发出的移动银行业务及短信服务指令承担责任。所有使用签约手机号码进行的移动银行业务、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转账(短信)验证码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如签约手机号码遗失或者被他人借用、盗用,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取消或变更签约手机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移动银行业务、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转账(短信)验证码期间发生手机号码更换、转让或注销,甲方必须及时联系乙方办理卡号/账号与签约手机号码关联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凡通过甲方绑定的微信号向乙方移动微银行发送的数据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等信息。如因甲方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等信息被他人使用、泄露、遗失或被盗造成甲方账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等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绑定手机等个人信息和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被他人使用、泄露、遗失或被盗的,甲方应立即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77”申请电子账户身份冻结,在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在国外使用签约手机号码并开通国际漫游服务时,如甲方未取消签约手机号码已定制的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或在国际漫游状态下继续通过签约手机号码使用主动查询服务,由此引发的国际通信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预约/循环汇款和批量转账业务。 预约/循环汇款是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营、甲方账号状态正常、有足够支付能力且不超过当日汇款限额的情况下,按照约定完成的委托指令。 批量转账是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营、甲方账号状态正常、有足够支付能力且不超过当日汇款限额的情况下,按照批量汇款方式完成的当日及预约指令。该指令涉及第三方的,甲方应遵守第三方的业务处理要求。
(十二)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因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服务费、工本费、结算手续费,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见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的收费标准。
(十三)甲方办理卡号/账号销户时,应同时申请注销其附属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电子支付等业务;已经绑定移动微银行业务的,甲方应自行解除移动微银行的绑定。
(十四)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五)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主动申请撤销电子账户;甲方电子账户未在乙方指定有效时间内激活的,乙方可撤销甲方电子账户;只能通过甲方用以开立账户验证身份的同名银行账户划入划出资金。 甲方只能通过直销银行电子账户享有乙方在直销银行已开通的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申请。
乙方有权按照监管机构及本行有关收费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示。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的服务价格有新规定,或乙方根据业务发展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的,乙方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示后执行。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升级、改造期间可能会暂停电子银行服务,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其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四)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及时准确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签约卡号/账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网上支付密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转账验证码、预约码等关键信息的手机号码、客户号、登录密码、CVN2、个人数字证书/移动银行硬件安全介质及其密码、移动银行密码等身份验证手段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五)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的,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工本费、结算手续费。
(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乙方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的系统设定(包括限额设定)及功能进行调整或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变更。如需甲方确认的,乙方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甲方继续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的,视为甲方确认。如不需甲方确认的,则自调整或变更之日起对甲方生效。
(七)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八)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乙方有权销毁);有权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甲方提供的信息;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披露给乙方代理人,并取得代理人的保密承诺。
(九)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使用电子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电子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义务
(一)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手续,并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官方网站、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公布客户服务电话。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有保密义务,并通过制度、技术等措施保障客户信息在使用、保存等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四条 重要声明
(一)甲方开通个人数字证书业务、电话汇款、移动银行汇款业务后,可申请设置证书版汇款单笔和日累计限额、电话银行 日累计汇款限额、移动银行汇款单笔限额和日累计限额;甲方使用电子支付服务时要遵守乙方相关单笔及累计金额限制。
(二)电话银行的整存整取转活期、电话汇款、华夏卡向乙方信用卡转账等功能,以及网上个人银行关键金融交易的办理 需要通过甲方的手机号码辅助完成,甲方应注册本人使用并实际控制的真实、有效手机号码作为签约手机号码,并在进行 转账过程中,及时按照乙方要求输入乙方发送到手机上的转账(短信)验证码。甲方不慎遗失卡号/账号、密码、手机号码 后,应及时联系乙方办理挂失、解约或变更手续,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相关业务的利率及费用计算均按照乙方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利率及费率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由乙方代扣利息税。
(四)电子银行业务不寄送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五)电子银行的数据指令(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电子银行交易信息等),为甲乙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 ,可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甲方在经乙方直销银行开立的电子账户下使用密码的行为,即视同中国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甲方应认可其中交易内容。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以下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如非因乙方过错而发生数据电文错误或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 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甲方卡号/账号余额不足;
(三)甲方卡号/账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四)甲方之行为乃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五)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中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指令信息不明确、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六)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及乙方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七)乙方遇到不可抗力的;
(八)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网络或系统故障、供电系统停电、通讯故障、网络黑客袭击及甲方遇到各种类型的欺诈行为;
(九)甲方申请开通乙方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的,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信息泄露、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通 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泄露、遗失或被盗取华夏卡号/账号,信用卡,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网上支付密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 及通知服务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转账验证码、预约码等关键信息的手机号码,客户号,CVN2,登录密码 ,个人数字证书/移动银行硬件安全介质及其密码,移动银行密码,手机号码等情况下,应立即按乙方要求的方式办理 挂失、变更或注销手续,办妥手续之前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二)因甲方卡号/账号可用余额不足、甲方卡号/账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甲方未及时变更预约/循环汇款或 批量转账信息、或其他甲方原因的情况,导致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预约/循环汇款指令、批量转账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通过指定客户服务号码向甲方提供电话银行服务和短信服务,因甲方相信欺诈电话、短信或虚假网站而 将电子账户信息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四)其他非因乙方原因的情况。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方在《个人客户电子银行签约申请表》或《个人客户开户申请书》的“申请人签名”栏处签字且乙方业务经办机构 在同一《申请表》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通过在线方式订立协议的,自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相关系统确认同意并注册成功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完成乙方电子银行业务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终止。
(四)在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本 协议而不承担责任,乙方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 责任并终止其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华夏卡、信用卡及账号状态的制约,如上述卡(账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 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上述卡(账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若甲方开通乙方电子银行业务后,如办理银行卡卡片更换,应向乙方提出申请办理电子银行变更手续,本协议继续有效。
(六)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是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相关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如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申办电子银行业务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该营业网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甲方通过网上个人银行、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等渠道申办电子银行业务的,任何一方可向办理电子银行具体业务相关的华夏卡开卡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甲方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

申请人签字: 开户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